激光除锈机租赁合同

顿磊
2026-10-24

设备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DL20261008001

甲方(承租方)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出租方)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以实际交接及归还日期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出租激光除锈设备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设备及租金标准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租金标准(不含税)

备注

1

连续激光除锈机3000W

DLLX-3000

300 元/天

省内3 天起租;省外 7 天起租

注:上表租金为不含税价格;如需开具发票,须在租金基础上增加10% 的费用,由乙方开具 13% 增值税发票。

第二条 押金

2.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设备押金合计人民币 12,000 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2.2 租赁期届满且设备经乙方验收无异常后,乙方应于签收设备后 1 个工作日内将押金全额退还甲方。

2.3 因机器质量问题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乙方承担设备往返运费;乙方收到退回设备后,应于 24 小时内全额退还押金。

第三条 订货、付款与备货

3.1 订货方式:甲方应以传真、信函等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订货单,以乙方按本合同回复确认的内容为准。

3.2 付款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押金合计人民币【12,000】元;乙方在收到前述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安排发货、安装及调试。

3.3 备货期:备货期为 3 个工作日,自乙方收到全款日起计算。

3.4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租赁期限与租金结算

4.1 自甲方正式签收之日起开始计算整日租金;租赁期届满、设备使用完毕交接给乙方并由乙方签收之当日,租赁期结束。

4.2 租金每 15 天结算一次,按实际使用天数计费。

4.3 设备在运输途中不计费,自甲方签收之日起开始计费。

第五条 交货、运输与风险转移

5.1 交货时间:乙方收到租金后 3 个工作日内发货。

5.2 运输方式:由乙方负责将设备送至交货地点。交货地点由甲方提供:            ;收货人:      电话:      ;该段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5.3 以甲方签收《设备交接确认单》为设备风险转移节点。

5.4 机器租赁期满后,甲方负责设备的返厂运费。

第六条 设备交接与验收

6.1 乙方将设备运抵约定地点并视频指导安装调试后,甲方对设备进行现场验收。

6.2 验收内容包括:设备型号、序列号核对;外观检查;随附配件、工具及文件清单核对;基本功能试运行。

6.3 验收合格的,双方应签署《设备交接与验收确认单》(下称"确认单")。确认单应详细记录设备现状、配件清单、试运行情况等,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6.4 确认单的签署仅代表甲方收到符合合同描述的设备,且外观与基本功能未见异常,不视为甲方对设备隐蔽性质量瑕疵的认可,亦不免除乙方在租赁期内应承担的维修、保养等质量保证责任。

6.5 租赁期届满退还设备时,双方应依据确认单的记录进行核验,并签署《设备退租交接确认单》。

第七条 设备使用、毁损与灭失

7.1 甲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设备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7.2 租赁设备发生毁损或灭失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设备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设备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租赁设备毁损或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由甲方赔偿乙方;

(4)若设备因被盗等原因遗失或发生无法修复的损毁,甲方按设备正常售价人民币 3.5 万元赔偿乙方。

7.3 如设备存在非正常损坏或配件遗失,其维修或赔偿费用从押金中扣除,但乙方应提供相应费用凭证。

第八条 租赁期届满的处理

8.1 租赁期结束后,甲方可选择购买设备或退还设备;甲方选择购买设备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8.2 甲方选择退还设备的,应保证设备主体及所有配件齐全、外观无污损,并处于乙方交付时经双方确认的《设备交接确认单》所载明的正常运行状态;正常使用产生的合理磨损不视为损坏。

第九条 耗材与配件费用

9.1 保护镜片:按实际使用天数赠送(使用多少天赠送多少个),超出部分另行计费,单价 7 元/个。

9.2 聚焦镜片 100 元/个、准直镜片 45 元/个、反射镜片 160 元/个,均不额外赠送。

第十条 保密条款

甲方对乙方设备售价等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1.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传真件、电子版与纸质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设备交接与验收确认单

租赁合同编号:DL20261008001

设备名称:连续激光除锈机   型号:DLLX-3000

设备序列号:

交接日期:    年  月  日   交接地点:

设备外观状况描述(可附照片编号):

随附配件及工具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备注

1

连续激光除锈机

1 台

整机设备

2

保护镜片

30 个


3

聚焦镜片

3 个


4

反射镜片

1 个


5

内六角扳手

1 个


6

防护眼镜

1 个


7

擦镜纸

1 本


8

美纹纸

1 卷


9

缠绕膜

1 卷


10

油水过滤器

1 套


11

接气管

2 米


12

电源线/连接线


状况:完好□ 有破损 □

开机试运行情况:正常启动□  异常 □

乙方培训完成确认:已对甲方指定人员完成基本操作培训。甲方受训人签字:

甲方验收意见:□ 验收合格,接收设备。

□ 存在以下问题,暂不接收: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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